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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全佑倍无忧B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合同.rar

  • 更新时间:2016-01-18
  • 资料大小:242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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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友邦附加全佑倍无忧 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三十四种重大疾病(释义一)分属于四个重大疾病组(释义二)。
        一、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三)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四)首次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则本附加合同将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 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可豁免至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满。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开始,若主合同因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则本附加合同将以独立的形式存在并继续有效。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且主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次重大疾病, 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该项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二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首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2)被保险人的第二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第三次重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三次重大疾病, 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终止。该项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三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第二次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 2)被保险人的第三次重大疾病,属于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二个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五) ;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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