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妊娠并发症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30天等待期后首次发病, 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妊娠并发症, 则本公司将给付妊
娠并发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妊娠并发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妊娠并
发症保险金给付后,在该妊娠并发症首次确诊的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孕产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妊娠并发症身故或因分娩身故, 则本公司将给付孕产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孕产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三、儿童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若任何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在其年满六岁前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先天性疾病, 则本公司将向该附属被保险人给付儿童
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个附属被保险人的儿童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自
本公司给付任何一个附属被保险人的儿童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则该附属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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