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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规划法律问题23页.ppt

  • 更新时间: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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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婚姻资产规划法律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背景
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
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自
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争议及热点
社会争议:【 究竟保护哪一方?】
    ●财产条款引热议 (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啃老房产归自己、婚前财产孳息与自然增值归个人------丈母娘意见大)
    ●生不生孩子妻子说了算  (老公很受伤)
社会热点:
    ●是一场婚姻保卫战还是追求未知的幸福感
    ●改变人的婚姻观念(为爱结婚,为财结婚)、理财观念—理财乱想
    ●被指“加剧无爱趋势”
婚姻财产保卫战:
    ●房产加名潮---房产加名税的闹剧(南京、武汉---国家税务总局)
    ●婚前协议 ;补签婚后协议---婚姻契约及公证
    ●婚姻与财富管理规划、涉婚财产保全等新观念     
焦点1:婚前资产婚后孳息的归属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一般婚后产生的收益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亮点在第二款,明确产权登记方应就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
     齐某婚前购买了一套合同价为100万的房产并签订了购房合同,付首付40万后与刘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60万。离婚时房产升值至200万,则对该房产的分割方式为:
     该房产归齐某所有,齐某应该向刘某支付60万补偿金。
【房产加名潮----房产加名税的闹剧】
焦点2:婚前购买房产
焦点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链接:《婚姻法》第十八条(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解读:正视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现状,保护出资购房父母方合法权益。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国人的习惯,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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