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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实务11页.doc

  • 更新时间: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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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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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第一节  接报案和索赔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强制保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二节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车辆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均有责任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损失情况确认书。损失情况确认书一车一份, 并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一)符合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致害人向医疗机构支付的抢救费用不足;
(四)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五)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对致害人支付不足的部分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抢救费用支付
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二章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三、赔款计算
(一)保险人在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基本计算公式为:
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 受害人死亡伤残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
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的,按各分项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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