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2条 v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第1.3条 v 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第5.3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6.1条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3条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8 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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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尊悦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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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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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上。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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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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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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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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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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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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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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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期 |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癌症(见8.2),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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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癌症确诊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8.3)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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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癌症手术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实施癌症手术(见8.4)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癌症手术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同一保险单年度,本公司对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癌症手术给付的癌症手术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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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实际实施癌症放、化疗(见8.5)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同一保险单年度,本公司对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癌症放、化疗给付的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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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癌症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之日起的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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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当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和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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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责任免除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见8.6),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院发生的癌症确诊或癌症治疗行为; 2、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前已患癌症;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7);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癌症确诊或癌症治疗行为,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3、4项情形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或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8.8),本附加合同终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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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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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除另有指定之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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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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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保险金及癌症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 1、癌症确诊保险金 癌症确诊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癌症确诊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与确诊疾病必须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癌症诊断证明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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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癌症手术保险金 申请领取癌症手术保险金时,除提供癌症确诊保险金所需证明材料外,还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手术记录和病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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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申请领取癌症放、化疗保险金时,除提供癌症确诊保险金所需证明材料外,还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放射线或化学治疗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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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癌症豁免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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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或受益人申请癌症豁免保险费时,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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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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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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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欠款的扣除 |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返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本附加合同有借款、欠交保险费,则本公司扣除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见8.9)、欠交的保险费后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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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诉讼时效 |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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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如何交付保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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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保险费的交付 |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 分期交付方式包括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四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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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保险费率的调整 |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疾病发生率与实际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本产品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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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现金价值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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