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是生命人寿价值提升年,为更好诠释“保险,让生活更美好”,传递保险正能量,生命人寿在二季度推出一款终身分红型综合保障计划——福相随。此计划是通过分红型终身寿险与终身重疾险的巧妙搭配,实现理财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完美结合,比收益类产品多一份保障,比保障类产品多一份收益,续写“好产品在生命,好分红在生命”的神话与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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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ACT
产品案例
产品基础
PRODUCT BASIC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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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主险: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附加险: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主附险捆绑销售
主附险搭配比例:主险保额≧1倍附加险保额
产品基础
PRODUCT BASIC
风险提示: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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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障
财富积累
兼顾健康保障、财富积累的分红型终身保障计划。
产品定位
产品基础
PRODUCT BA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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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要素
产品基础
PRODUCT BASIC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年 、5年、10年、15年、20年
(交费期满不超过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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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核心413
产品基础
PRODUCT BA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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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医疗金,每年给付最高不超过附加险基本保额的5%,同时给付主险对应基本保额的终了红利。
(1)
医疗保险利益(60周岁起)
1
四大责任
注:
理赔后,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相应减少,保费将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缴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利益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终止。
周岁是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3)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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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责任
意外或疾病导致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门诊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理赔;
理赔时不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取的医疗费用补偿;
理赔时可使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无免赔额;
在额度内理赔不扣除门诊、住院产生的自费药;
当年度未使用完的限额部分可累积到之后年度使用,累计报销额度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额为限。
关于医疗保险利益责任的 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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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保险利益(终身)
2
四大责任
注:
理赔后,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相应减少,保费将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缴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医疗金给付+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终了红利,附加合同终止。
重疾种类:50种,行业保障病种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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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种类:10种。
轻症保险利益(60周岁前)
3
四大责任
注:(1)每一种轻症只赔付一次; (2)额外给付,主险和附加险基本保额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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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主险保费,主险、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18周岁前:实际缴纳主险保费的105%+累积红利保额的现价+终了红利,主附险同时终止;
18周岁后:当时主险的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主附险同时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利益(终身)
4
四大责任
说明:实际缴纳主险保费指当时基本保额的年交保费×已交期数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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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分配(终身)
年度红利: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终了红利:终了红利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两种——体恤金和特别红利。
一项收益
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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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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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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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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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权利
年金转换权利: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后,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起的任一保险合同周年日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部分或全部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之和转换为年金保险。
减保权: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
保单贷款: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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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0周岁
终身
附加险基本保额×20%(额外给付)
附加险基本保额-医疗给付金 +重疾金对应的主险终了红利
每年不超于附加险基本保额×5%
+医疗金对应的主险终了红利
简图说产品
产品基础
PRODUCT BASIC
轻症
医疗
重疾
身价
18周岁前:18周岁前:实际缴纳主险保费的105%+累积红利保额的现价+终了红利
18周岁后:当时主险的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年度红利
终了红利
说明:实际缴纳主险保费指当时基本保额的年交保费×已交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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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密码
产品基础
PRODUCT BASIC
终身保障
复利递增
终身50种
重疾保障
60周岁前
10种轻症20%
60周岁后
医疗理赔零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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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基础
产品案例
PRODUCT SAMPLE
产品特色
目 录 CONT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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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推荐
产品案例
PRODUCT SAMPLE
福相随型综合保障计划案例A
以0周岁男宝宝为例,主险保额50万,附加险保额10万,年交保费13600元,交费期限10年。
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案例B
以30周岁男性为例,主险保额20万,附加险保额10万,年交保费7290元,交费期限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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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产品案例
产品案例A
被保险人:福宝宝,0周岁
推荐产品: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案例A
主险保额为50万元,附加险保额为10万元,10年交费,年交保费13600元
(案例为假设)
10年累计交费
136000元
身价保障
50万元
健康保障
10万元
年度红利
终了红利
总交费
获得的保障
费率低,保障高;缴费时间短,财富积累快;关爱孩子,保障终身!
推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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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案例
案例分析
随着孩子的长大,福相随计划的红利收益不断复利递增,在必要时您可以选择减保,作为孩子大学教育、婚嫁或创业的资金补充。当然,我们建议您,减保权越晚使用或者减少使用可以给孩子一生积累更多的财富和收益。
大学教育
结婚创业
风险提示: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终身重疾保障,10万;60周岁前轻症保障,10种,每种保障2万;60周岁后医疗保障,每年最高5000元,累计可达10万医疗金。(注:重疾保障和医疗保障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10万,给付后,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及对应的现金价值相应减少,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
健康保障
呵护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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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案例
案例分析
风险提示: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说明:实际缴纳主险保费指当时基本保额的年交保费×已交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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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产品案例
产品案例B
被保险人:福先生,30周岁
推荐产品: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案例B
主险保额为20万元,附加险保额为10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费7290元
(案例为假设)
随着龄增长,健康指数下降,家庭压力沉重,过分关注子女,忽略自身保障。转嫁健康风险,储备未来医疗支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终身享受分红收益,越老越有尊严。有病保病,无病养老。
推荐理由:
每年交费
7290元
身价保障
20万元
健康保障
10万元
年度红利
终了红利
获得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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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案例
案例分析
假设李先生40周岁时发生一次轻症,他可获得轻症保险金2万元,合同继续有效;50周岁时发生另一种轻症,他可获得轻症保险金2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赔付后主附险保险金额均不改变。
轻症保障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理赔后,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相应减少,保费将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缴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60周岁后,公司承担医疗保障,每年可为李先生提供最高5000元医疗金。
若当年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可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
例:李先生至65周岁时才产生医疗费用2万元,可获得医疗给付2万元+2万元主险基本保额对应的终了红利。
注:给付后,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及对应的现金价值相应减少,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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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案例
案例分析
假设李先生在80周岁发生重疾(65周岁已发生医疗给付2万),确诊后可获得:重疾保险金(10万-2万)+8万主险基本保额对应的终了红利。
注:给付后,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及对应的现金价值相应减少,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合同结束。
重疾保障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因投保人申请年金转换、减少保险金额等情形导致合同保险金额减少时进行分配。
理赔后,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及其对应的现金价值相应减少,保费将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缴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假设李先生在85周岁时为提高老年生活质量,他在85周岁时的保单利益:当时基本保额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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