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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稳操胜券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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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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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稳操胜券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合同生效后,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一定比例的初始费用后转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如果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按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保单账户价值,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一并退还给您(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即在本合同生效至解除这段时间的投资损益由您本人承担或享有。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份数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投保份数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每份保险对应的保险费为1000元人民币。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24时效力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给付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额为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额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105%。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9-2
2.3.2
全残给付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后全残,全残保险金额为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单账户成立前全残,全残保险金额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105%。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9-3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3.3.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4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9-4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趸交保险费
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即趸交保费。此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您一次性交纳的趸交保费金额应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人民币计算和收付。
4.2
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您每次追加保险费的申请应符合我们当时追加保险费的规定。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5
投资账户管理
5.1
投资账户
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独立会计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 本产品仅提供一个投资账户,即阳光人寿债券型投资连结账户。
5.1.1
阳光人寿债券型投资连结账户
账户投资范围:本投连账户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股票。 资产配置比例:本投连账户固定收益品种投资比例不低于账户总资产的80%,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不低于账户总资产的5%。 本账户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一级市场申购所形成的股票上市后10个交易日内选择卖出;本账户还可以从一级市场申购可转换债券,以及持有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上述股票、可转换债券和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账户总资产的20%。 账户主要风险:利率风险和债券信用风险。
5.2
投资账户变更
在充分保障您利益的前提下,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我们可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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