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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附加康利人生护理保险条款5页.doc

  • 更新时间: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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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3.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3.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交费期限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如果本公司由于医疗条件、长期护理发生率等社会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同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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