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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产品金泰福万能保险产品介绍58页.ppt

  • 更新时间:2011-12-21
  • 资料大小:883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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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一、金泰福产品解析
二、附加万能重疾C款产品解析
三、附加账户式短期险解析
金泰福产品解析--保险责任
身故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身故当时基本
保险金额
MAX
身故保险金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105%
身故保险金
时间
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金泰福产品解析--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的确定
金泰福产品解析--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确定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MAX(期交保险费的5倍,12万元)
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期交保险费*各年龄段对应的最高保额倍数
18-25岁 26-30岁 31-35岁 36-40岁 41-45岁 46-50岁 51-55岁
100倍 90倍 70倍 60倍 50倍 40倍 20倍

金泰福产品解析—保险金额
最高限额
最低限额




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
              +
        累计追加保险费
              -
         累计部分领取
期交保险费的5倍
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生效一年后;
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保险费均已缴纳的情况下或已交满20年期交保险费后尚未缴纳最近一期保费时;
每个保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申请当时被保险人职业为五类以下;
增加后的保险金额在规定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之间。最高基本保险金额不能超过投保年龄及期交保险费对应的最高基本保险金额限额。
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必须以千元为单位进行变更。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引起的保险责任的变化
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如被保险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生效一年后;
每个保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规定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之间;
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期交保费的5倍;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必须以千元为单位进行变更。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引起的保险责任的变化
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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