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此时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
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1998年5月,张小花的丈夫刘备水为张小花投保了保额2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4000元,受益人为刘备水。2000年5月,二人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8000元。离婚后,张小花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保单缴纳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是刘备水。
2001年5月,张小花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刘备水认为该保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小花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小花不同意,两人遂诉讼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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