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中保协发[2010]211号)
概 述
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设保险业诚信文化,树立保险业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9年9月9日正式发布《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摘录《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保协发[2010]1号)
全文共七章三十五条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章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四章 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五章 公平竞争准则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三条)
第一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条~第十条)
第四条 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 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 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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