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介绍,产品定位宏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交费享六年安心,满期给付助力短期资金规划,兼顾身故、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双重保障,另机会享有公司经营成果,分红添利,幸福加持。产品特色六年安心:一次交费即可享六年保障,短期规划,安心生活。 满期给付:满期给付基本保额,高于所交保费,合同约定,清晰明确。分红添利:可享有保单红利分配机会,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幸福加持。双重关爱:身故及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双重保障,用心守护。风险提示: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本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本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产品介绍被保险人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交费方式:一次交清保险期间:6年犹豫期及解除合同: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在本资料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
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3.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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