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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安康守护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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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lihong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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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安康守护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利安安康守护(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利安安康守护D”。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利安安康守护(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双方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捉出保险中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鼓日对应日(见10.1)、保险费的定麦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范围投保人可将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父母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团体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见10.3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投保人中请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中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证明。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中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中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2.2未成年人身故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险金限制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本合同中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开始对其承担责任之日零时起,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妁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10.4)以外的原因经专并版生(见10.5).修加次皇业(见106)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遗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上(1若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至第20个合同对斌被隆人生就日对应日(见107)(不含当日)前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合同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第20个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遗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详见附件)本公司按本合同中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种中症疾病的该项蛤付仅限一次,同一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如果本合同的同一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中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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