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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至增宝增额终身寿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zip

  • 更新时间:2024-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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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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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东吴至增宝增领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保脸合同拘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保险台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与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和保隆典的文忖日(见9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般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T0周岁(见93).1我身测自您签收本合同的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中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铅证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中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抛供的保障1著本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中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琪金龄值(见95)-您每个保单年度累计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中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3,即本合同当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22未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保险◆限奥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脸期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曹故或金或儡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见9.6)之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会身故或全我(见9.7),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见9.8)或全残之日(见99)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柔积。

具体比例如下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40周岁160541-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且在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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