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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耀龙腾两全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销售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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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I耀龙腾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耀龙腾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耀龙腾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向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二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八年和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20%8付生存保险金;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生存保险金;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划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响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物包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制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署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史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观杀或伤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鳆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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