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利瑞享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本合同”指金利瑞享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投保人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一、产品基本特征一)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果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果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票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6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
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都分领取的金凝后的余额的14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果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1.2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二)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青⒉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酒后就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6战争、军事冲突、桑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椟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遇还保单账户价值.(三)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30天、不满71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五)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分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按相关约定转入的保险费。1.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规定,每次追加的保险费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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