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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吉康俏仙翁老年特定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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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吉康俏仙翁老年特定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长城吉康俏仙翁老年特定疾病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50周岁(含)至75周岁(含)。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保险期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2.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特期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息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2)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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