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串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闻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主险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t一、生存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一)(含当日)开始,至保险合同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每年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三、身故或全残(释义三)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四)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整定。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言: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着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五)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六)8.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车(并义十).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颖。第三部分您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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