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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利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3页.pdf

  • 更新时间: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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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利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利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利宝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六年、八年和十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鑫利宝提前给付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的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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