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或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险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释义一)。如果主险合同减少保险金额导致主险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三),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四)(不含猝死(释义五))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释义六)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方式系数+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交费方式为年交,则交费方式系数为 100%;若本附加合同交费方式为月交,则交费方式系数为108%。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七)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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