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五条 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年度(释义一)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险年度起,各保险年度内每年的保险金额按 3.5%以年复利形式增加,即本保险年度内的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险年度内的保险金额×(1+3.5%)。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身故或全残(释义二)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释义三)之前(不含)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四);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释义五)。(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释义六)(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富德生命臻享人生终身寿险条款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年度,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二、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释义七),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释义八),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七条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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