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的医疗关爱金。第五条 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基本责任(一) 医疗关爱金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满五年后,且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释义五)之后,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关爱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关爱金等额减少。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关爱金的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为限,但前面各保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条款 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关爱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关爱金达到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 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6 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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