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及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含)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自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年度有效保额首个保险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各保险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基本保险金额×(1+3.5%)(保险单年度数-1)。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年度有效保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或30年,具体由您选择并在本合同中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见10.5)(含)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者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③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额。2. 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10.6)所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① 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②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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