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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相约优年养老年金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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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天至 74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提供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为男性被保险人 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75 周岁,女性被保险人 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70 周岁、75 周岁,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本主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上述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本主合同提供两种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分别为按月领取和按年领取,您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按月领取。

本主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本主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的每个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如果您选择按年领取,本主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本主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6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不含 106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主合同的保证给付期限为 20 年,保证给付期限自您与我们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计算。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限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保证给付期限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以下公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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