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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中银祥佑臻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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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中银祥佑臻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 版)》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 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见释义一)初次 确诊(见释义二)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公司(见释义四)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 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五)为零,本合同继续 有效。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六)导致重大疾病。

不受上述 18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内经 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 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 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的最后一 次效力恢复日)起 36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与首次 确诊所患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 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 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 效。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360 日 的限制。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给付条件之日(或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的最 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36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与 首次和第二次确诊所患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中银三星中银祥佑臻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21 版) 条款 第 4 页,共 56 页 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 受上述 360 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 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于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之日起,本公 司不再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 险金。 二、中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 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 所定义的中度疾病(见释义七)(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确诊时被保 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按本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中度疾病不受上述 18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180 日内经 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 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每种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保 险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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