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哆啦A保重大疾病保险(2.0版) 产品宣导中国大陆市场引入重大疾 病保险,形式为附加险保监会规定,健康险产品不能设计成 分红产品,重疾险产品重新回归风险 保障《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 率表(2006-2010)》发布,我国 第一个疾病发生率表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或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 MAX(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费 的一定比例)满期保险金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给付主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和 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已按主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见条款10.8) 为18至40周岁,该比例为160%。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41至60周岁, 该比例为140%;三 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7周岁(含) 以下或61周岁(含)以上,该比例为 120%。附加两全责任详解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见条款10.7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 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见条款10.7注4)。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见条款10.6)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1) 身故;(2) 全残(见条款10.7);(3)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条款10.8;10.9); (4)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见条款10.10;10.11)。
(5) 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条款10.12;10.13)。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这180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详细信息请查看完整费率表,合计年交保费10731.01元。情形一:弘女士在35岁时不幸全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康先生在40岁时不幸罹患原位癌,属于首次轻症A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9万元; 半年多后,康先生不幸罹患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属于第2次轻症B组,保险公司再次 一次性赔付9万元。康先生在50岁时不幸罹患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属于重大疾病D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 付30万元。此时现金价值为0,D组以外重疾责任及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责任继续有 效。
康先生在60岁时不幸罹患肠癌:恶性肿瘤——重度,属于重大疾病A组,保险公司 一次性赔付30万元。康先生在65岁时,依旧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恶性肿瘤 关爱保险金30万元。康先生未发生过重疾理赔。康先生在40岁时不幸因车祸身故,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主 险身故保险金30万元+两全身故保险金34848元,保险合 同终止。情形三:康先生未发生过重疾理赔。康先生80岁,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两全保险满期保险金 283140元,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曾经投保人豁免,依旧获得相同满期保险金)其他优势保障优势保障疾病种类多保障120种重疾+55种轻症重疾最多赔付4次,轻症最多 赔付2次,有效抵御多次疾病被保险人豁免被保险人罹患合同中疾病,可 以豁免后续保费,有效改善患 病后经济问题含身故责任未发生重疾理赔且年满18周岁 身故,赔付MAX(基本保险金额, 现金价值)两全责任附加责任。生存至本附加合同 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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