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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征求意见稿深度解读29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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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行业大变局 沙场点兵摘硕果,新赛道要有成功样 板才有说服力。四、支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十二)杜绝层级利益,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体系 和考核制度。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 年佣金分配比例。(十三)可以依法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 勘查和理赔等活动;有兼营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资质的,可以授权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十四)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可以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 售该非保险金融产品,但应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十五)帮助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 记,可以通过统一使用公司标识、统一对外命名或给予房租补助等方式支 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在社区商圈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并帮助争取 享受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等方面的税优政策。备注:14第四点解读:强调业务品质与服务质量用更高的佣金收入鼓励服务品质的提高,从而提高客户的核心体验。协助注册公司,税收优惠。强调小微公司化的管理与运作。 社区商圈驻点,解决服务的便利性。更加贴近客户的生活。备注:15第四点解读:产品更丰富,服务更多元(十四)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可以授权独 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该非保险金融产品,但应符合 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2020年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 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 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符合 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2018年征求意见稿》备注:16五、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管理(十六)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对开设门店(工作室)  等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应在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独立个人保险 代理人模块登记规定事项,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做好变更 登记。

对解除代理合同人员应及时注销执业登记,并督促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清除门店(工作室)的保险公司标识,及时做好保险服务转续。(十七)严格执行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要求,区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 力资质,并综合考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年限、业务能力、专业知识、 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实行差别授权;授权不得超出公司的业务范围和 经营区域。(十八)建立专管员制度,定期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门店(工作室)加强 业务指导、开展常态化排查,切实防范异常行为和案件风险;制定独立个人 保险代理人参与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风险管控能力。

七、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二十三)保险公司应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事项正式启动后两个月内向银保监会书面报告; 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在发展首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15人以上)后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保监局书面报告。此后,保险总公司及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 过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分别填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数据。(二十四)银保监会依托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信息公众 查询服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对失信或者严重违法违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强化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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