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及保险费 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 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终身。 1.5 投保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六十周岁(见 9.3),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 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民生如意臻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页, 共 44 页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含)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内因意外伤害(见 9.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5),或因疾病就诊并 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 9.6)初次确诊(见 9.7)患有下列情形之 一。
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度疾病; (2) 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中度疾病; (3) 本合同附表三所列的重度疾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 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 轻度疾病保 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就诊,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度疾病,本公司按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疾病 “轻度疾病保 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度疾病可多次给付。
但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 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且两次确诊轻度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 365 日。 “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五次后,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仅 按其中一种轻度疾病给付此次“轻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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