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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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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见 9.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2)及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 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含)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 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 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9.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 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主合同 效力终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第 3 页 共 46 页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您与我们约定豁免的附加于主合同的具有均衡 保险费的长期附加合同(见 9.5)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1.       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 故(见9.6)以外的原因,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9.7) 由专科医生(见9.8)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 病(见9.9),我们将退回本附加合同的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同 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 的原因。

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 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我们自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首 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豁免的保险产品 的以后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 若被保险人(主合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含)(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 故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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